走私珍贵动物制品,2人在防城区法院受审
11月23日,防城区法院以“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大陪审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林某与被告人廖某帮助他人运输走私珍贵动物制品。2021年5月12日,林某按照廖某要求,驾车到廖某住处装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装运完毕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分别从廖某家厨房和林某车上查获一批海马干与鱼胶。经统计,现场共缴获海马干6267尾,共15.65干克,鱼胶136片,共31.5千克。
经检验及鉴定,查获的6267尾海马干为非丸氏海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值人民币940050元。查获的136片鱼胶中,有116片为加利福尼亚弯石首鱼的鱼鳔组织干制品,该鱼类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值人民币371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廖某、林某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条规,应当追究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廖某、林某依法共同连带承担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廖某、林某的最后陈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公众对野生动物交易背后的公共安全隐患给予高度关注。非克氏海马、加利福尼亚弯石首鱼的鱼鳔等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凡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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