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名下有20余处商铺、房产,却拒绝认养女儿13年!法院判了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自古以来都是被全社会谴责的行为。不负责任的生育行为,是对生命的漠视。近日,柳州柳北法院裁判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亲一次性支付小孩43万元抚养费。2007年,陈某与周某未婚同居生活生下一名女孩,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周某独自携带抚养女孩13年。陈某作为小孩的父亲,名下拥有数十家连锁酒店和数套房产,却一直逃避履行抚养义务。其间,周某多次向陈某索要小孩抚养费,陈某均以女孩“不是自己亲生小孩”为由拒绝。与陈某生而不养不同,河池都安一男子辛辛苦苦养了2年多的儿子,竟然被告知不是亲生↓↓
阿东初中毕业后就与阿丽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两人的大儿子出生。2018年,二儿子出生,但阿东和阿丽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孩子由阿东一家抚养。2021年春节,阿丽突然告诉阿东一家,小儿子是她和阿明的亲生儿子,阿明才是小儿子的亲生父亲。
于是,爷爷奶奶和阿东将阿丽和孩子的亲生父亲阿明告至法院,并做了亲子鉴定。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阿丽、阿明于2021年11月26日前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护理费、医疗费、生活费人民币5万元,共计10万元给原告阿东及其父母。
2021年1月,周某和孩子将陈某诉至柳北法院,表示愿意携带小孩配合与陈某进行亲子鉴定。诉请法院依法裁判陈某按3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女孩出生至18周岁全部抚养费共计64万多元。
最后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女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余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目前,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代小孩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生下孩子,请对他负责!
来源:桂风起、柳北法苑、都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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