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港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案,该案采用远程视频的形式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计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计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在网上帮“野火”出售数字货币赚取差价为幌子,在“野火”将诈骗他人的钱款转入到其提供的银行卡后,刘某计以去外地游玩为由,邀请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湖南、广东、福建等地,到达后,让李某等人到银行柜台、自动柜员机取现,再将现金交给“野火”。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扣押刘某计的其中39张银行卡涉及黄某某、江某某、吴某某等50余名被害人被诈骗款项。经公安部资金查控平台查询并提供的资金拓扑图核实,涉案金额为152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也作了最后陈述。虽然是以远程视频开庭,但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该案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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