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防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妨害公务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香烟和车辆、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城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对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国(边)境管理及走私犯罪等行为从严从快惩处。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铤而走险运输并销售无合法手续香烟,并暴力抗法,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依法应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不是儿戏,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走私、非法经营的工作中来,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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