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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防城港:男子受他人雇请走私冻品从边境运往内地,栽了! [打印本页]

作者: 时代峰峻    时间: 2022-6-2 21:43
标题: 防城港:男子受他人雇请走私冻品从边境运往内地,栽了!

为依法打击走私冻品犯罪,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6月1日上午,防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宣判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车辆、手机、冻品鸡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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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蓝某受他人雇请驾驶货车装载一批走私冻鸡爪从边境运往内地,途径防城区那良镇某加油站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货车车厢下的暗格内查获196箱冻鸡爪。经鉴定,查获的冻鸡爪价值共人民币9.8万元,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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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冻品入境提供运输便利,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蓝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蓝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查获的这批来自境外的走私冷冻鸡爪,没有经过检验检疫、消毒和核酸检测,一旦流入市场,将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卫生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防城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保持对走私偷渡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防疫成果来之不易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
不购买走私冻品、不参与冻品走私
积极举报走私冻品行为
共同努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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