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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路不通走陆路,两偷渡客被防城港警方抓获 [打印本页]

作者: 寂寞的小兵    时间: 2022-7-8 23:58
标题: 海路不通走陆路,两偷渡客被防城港警方抓获
为了“挣大钱”还外债
先是从海上偷渡被抓
取保候审期间
又企图从陆路偷渡

6月15日
板八边境派出所
查获2名
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

6月15日凌晨1时许,该所联动防城边境巡控队,在防城区峒中镇堂龙村路段对一辆可疑私家车进行盘查。车上2名男子均为外地人,一会称到这边来旅游,一会又改口说来找人,但具体找谁又说不出来,而且两人仅带了两套衣服。民警遂将该2人带回所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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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进一步询问,该2人承认了想从防城港边境偷渡到境外的事实。经查,2名男子分别是邓某辉、邓某锋,两人家在外省,是同村人,两人都因家中建房、娶妻等开支而欠下外债。在年初,邓某辉接到老乡的电话,说境外工作“轻松且高薪”,就是参与网络赌博做操盘手、打打电话骗骗人而已,于是邓某辉便通过老乡对接“蛇头”联系相关路线,他还说服了邓某峰一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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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2人在外省企图乘船偷渡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后被取保候审。这期间,2人还不甘心,为了梦想中“轻松且高薪”的工作,他们决定更换思路,打算从广西边境偷渡,然而还没来得及实施偷渡行为,做着“发财梦”的2人就被移民管理警察抓获。


目前,2人因偷越国(边)境被板八边境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并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作下一步处理。


切勿轻信境外高薪信息
以免落入陷阱
出境更要通过正规渠道
否则必受法律严惩

普法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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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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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广西边检总站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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