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7日,陈某驾驶家人的汽车到东兴市游玩时,因一时贪念,从他人的商铺盗窃了排插、剃须刀等物品,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854元,后被民警抓获并送至看守所刑事拘留。
在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陈某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通过向学校及其家属了解到,陈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不良嗜好和劣迹,在学校能做到遵纪守法。陈某家属也代陈某赔偿了4名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陈某本次作案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东兴市检察院专门组织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团市委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侦查员进行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经过、认定的事实及拟处理意见。各听证代表在充分了解案情及陈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后,各方一致认为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同意该院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语重心长地对陈某进行了训诫,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希望其能吸取教训,放下包袱,回归校园后能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听证会最后,陈某作出了深刻的反省,表示一定会改过自新,努力学习,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大学毕业生。
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东兴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办案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及未成年人和学生刑事案件区分对待,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李荣欢)
来源: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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