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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单!防城港这个大货车司机闯下“大祸”,酒驾、超速 、致一人死亡…… [打印本页]
作者: 半旧夏天 时间: 2021-10-24 22:40
标题: 大单!防城港这个大货车司机闯下“大祸”,酒驾、超速 、致一人死亡……
酒后驾驶及超速行驶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一直是公安交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但是,但个别驾驶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以致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使自己身陷囹圄。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曝光一起在上思县平福乡发生的货车司机饮酒后超速行驶碰撞一辆货运三轮车、导致三轮车司机死亡的交通事故。希望广大的交通参与者,尤其是货运车辆的驾驶员引以为戒,守法安全出行。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7月30日,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上思县平福圩往公安方向7.5公里处,有一货车操作不当碰撞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到现场后发现,桂E****9号正三轮摩托车车头损坏严重驾驶人受伤严重,经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桂P3***2号中型自卸货车180度甩尾后,车头朝西北车尾朝东南停在路面上。经交警部门调查:7月30日12时许,黄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时发现前方险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桂P31562号中型自卸货车失控甩尾,车厢碰撞到在其对向正常行驶的桂E****9号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目前,桂P3***2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
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情况:
事故成因分析:
1.黄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现前方险情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林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但此行为不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林志权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责任认定:一、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时未按规定车速行驶,发现前方险情时避让不及,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黄某某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二、林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但此违法行为不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林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在此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7mg/100mL,存在酒后驾驶行为;桂P3***2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车速为73Km/h,已超过道路最高限速标准;且经核查,桂P3***2号中型自卸货车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该起事故中,黄某酒后驾驶安全技术不达标的货运车辆严重超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一些货运车辆驾驶员经年累月地跑车,难免存在侥幸心理,出车前不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加上认为自己天天开车,驾驶技术好,“喝一点酒,车速快一点不会出事”,殊不知,正是这种麻痹大意的思想,往往埋下了事故隐患。
蜀黍提示
农村道路弯多路窄,在农村道路行驶时一定要控制好车速,切勿超速行驶,进入弯道时要鸣笛提醒其他车辆,减速慢行;饮酒后驾驶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能力,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希望驾驶员在驾车上路行驶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莫拿生命当儿戏。
来源:防城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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