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施工路段道路监控设备完整记录了整个事故发生过程:
起初,桂NUG98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桂E06963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事发路段同向行驶;
原本在右前方外侧车道行驶的桂NUG98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突然向左变道,与位于左后方内侧车道行驶的桂E06963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侧面刮撞;
随后桂E06963号重型厢式货车失控,冲破施工作业区移动钢护栏后,冲入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车道内正常通行的5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6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检测,桂NUG98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桂E06963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效能均不符合技术标准。桂NUG98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前轴制动力不平衡率达66.5%,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7.11.1.2条的要求,远超所规定的限值(24%),行驶过程中在紧急制动情况下容易产生跑偏情况。经对桂NUG98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侦查实验,桂NUG98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空载情况下,硬实、干燥混泥土路面,道路平坦,以35公里每小时的时速,点刹或已交制动到底,均出现制动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跑偏严重。桂E06963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效能同样不符合技术标准。
经鉴定,事发时桂E06963号重型厢式货车开始制动的速度约为85公里/小时,事发路段设置了限速6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驾驶人宁勇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超速比达41.6%。最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
桂NUG98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陈振庆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采取制动措施后,车辆严重跑偏引发两车碰刮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认定陈振庆承担主要责任。
桂E06963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宁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前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认定宁勇承担次要责任。
桂NUG98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陈振庆笔录供述,该车自2021年9月以来就出现制动跑偏现象,其在明知车辆存在制动跑偏的情况下,仍然带病行驶。桂E06963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宁勇则无视限速标志提示,超速行驶。
驾驶人陈振庆在车辆发生跑偏及宁勇被前车刮碰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破中央移动钢护栏驶入对向车道,加大事故损害后果。
交警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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