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诉称,2018年5月26日,被告陈某驾驶其挂靠在广西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在合那高速公路185KM+200M处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车辆追尾碰撞一辆装载28.5吨浓硫酸的货车。事故导致28.5吨浓硫酸全部泄露,其中大量浓硫酸流入上思县公正河中造成严重污染,有关部门为处置修复该污染事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应急处置等费用达61586.8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与广西某物流公司拒绝与原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磋商,且至今未作赔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原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被告陈某为此次事件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应急处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西某物流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为保护生态环境、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法律责任,特向法院起诉。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及广西某物流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支持原告对两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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