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上午,防城区法院依法开庭宣判一起非法猎捕陆野生动物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6日晚,被告人黄某因居家闲无所事,萌生了捉捕野生青蛙食用的念头,于是前往邻村附近的水沟、农田寻找并徒手抓捕青蛙70只,当晚即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抓捕的青蛙中,7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63只为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的沼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财富,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拒绝野生动物摆上绿色餐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贪图眼前利益而随意捕猎和杀害野生珍稀动物,触碰法律高压线,终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公民应当引起注意,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抓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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