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区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和防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严防疫情通过沿海一线输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防城区决定实行最严格边海船舶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我区管辖海域内作业的渔船、渔排及乡镇登记管理船舶。
二、管控范围
防城区管辖海域。
三、管控时段
即日起至疫情有效缓解为止。
四、管控事项
在管控时间内,以上所有船只禁止出海开展捕捞作业。养殖类船只确有出海必要的,由监管部门核实,按程序进行报备后方可出海开展养殖作业。
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违规出海的船舶,一律按“三无”船舶处理,予以扣押没收,统一拆解销毁。
六、船舶疫情防控“十个严禁”
(一)严禁私自搭载或者雇用境外员工、非法入境人员在船上工作及参与偷渡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禁船舶越界、进入敏感海域航行作业、停泊国外港口;
(三)严禁船舶海上过驳、转渡人员及从事载客、运输货物等非渔业生产作业行为;
(四)严禁船舶私自更换船员、搭载未报告的其他人员出海;
(五)严禁海上与外籍船舶靠泊、船员违规上岸及进行人员接触;
(六)严禁搭载或者雇用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程序及出现体温≥37.3℃、干咳、呼吸困难、乏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人员;
(七)严禁冻品走私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八)严禁未按规定审批报备船舶出海生产作业;
(九)严禁海上船舶私自安装、关闭、拆卸定位监控系统;
(十)严禁海上船舶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报重要疫情防控信息。
七、“十个一律”惩戒措施
对违反疫情期间船舶管控“十个严禁”者,坚决采取“十个一律”惩戒措施。
(一)一律曝光公示震慑。对偷引带人员,在本人住所及其生活所在村(社区)公开栏等公共场所张贴违法人员通告。
(二)一律从严从紧政审。对偷引带人员,在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等,一律从严审核。
(三)一律停止发放补助。对偷引带人员,一律停止发放各类政策性优惠补贴(助)。
(四)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对偷引带人员个人所在自然屯(村居民小组存在不作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一律取消当年向上申请项目资金、财政奖补,一律取消当年年度各项评选资格。
(五)一律执行打财断血。对偷引带人员个人的银行账户、网银,依法冻结;手机通讯、宽带网络等业务一律关停;对偷引带人员所获赃款赃物一律没收,对用赃款购置(建设)的房屋、车辆等依法进行查封、没收;对偷引带及涉私人员的违建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
(六)一律列入失信人员。对符合信用惩戒条件的,一律暂停本人办理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办理的营业执照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七)一律没收作案工具。对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车辆、工具等一律依法没收。
(八)一律查封容留场所。对故意藏匿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房屋、酒店等场所,一律实施查封。
(九)一律强制自费隔离。对偷引带人员及其接触的直系亲属一律强制实施“21+7”自费隔离措施。
(十)一律依法依规处理。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处以罚款、拘留;实施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
在本公告前已出海船舶必须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当地村(社区)委员会或渔业主管部门,否则将依法从严处理。
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渔政大队:0770-3250836,江山镇:0770-3391026,茅岭镇:0770-3092126,水营街道办:0770-3280933,文昌街道办:0770-3262910,珠河街道办:0770-326359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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