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兴安县公安局依法对文某军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月27日文某军乘坐动车,从杭州南站出发 3月28日到全州南站下车。期间,与新冠阳性人员张某发生密切接触后,文某军自全州乘坐班车回到兴安县兴安镇家中。 回家后,文某军没有在24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报备,同时不执行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回家后(3月28日至4月4日)隐瞒行程,先后去过多地,为兴安县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影响。 目前,文某军已被接至兴安县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同时,文某军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文某军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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