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陈某及广西某物流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该案是防城港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部分干部旁听了庭审。
原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诉称,2018年5月26日,被告陈某驾驶其挂靠在广西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在合那高速公路185KM+200M处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车辆追尾碰撞一辆装载28.5吨浓硫酸的货车。事故导致28.5吨浓硫酸全部泄露,其中大量浓硫酸流入上思县公正河中造成严重污染,有关部门为处置修复该污染事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应急处置等费用达61586.8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与广西某物流公司拒绝与原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磋商,且至今未作赔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原告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被告陈某为此次事件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应急处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西某物流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为保护生态环境、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法律责任,特向法院起诉。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及广西某物流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支持原告对两被告提起诉讼。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活动张驰有度、规范有序,充分实现了法庭审理确定争点、查证事实、辨法析理的功能作用,并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庭审后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公开开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不能“说话”的生态环境主张权利,意在使受损环境及早得到治理和修复,让环境违法企业或个人为其污染环境行为承担应有责任。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对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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