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借我转账,给你好处。” “对公账号借给我,好处费更多。” 遇到这种“好事”你会心动吗?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防城港市有关决策部署。4月22日,港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雄等四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案件信息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雄从被告人罗某熙处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结算“赌博”资金可以获利后,便告知被告人钟某华、卢某艳,让二人多开通银行卡用于给他人结算非法资金。之后,被告人钟某华、卢某艳先后去北海、桂林、南宁等地提供个人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结算非法资金,流转电信网络诈骗的款项19万余元,分别获利约1800元。 2021年5月,被告人罗某熙又告知被告人黄某雄提供对公账户给他人结算资金能得到更多提成,在罗某熙等人的沟通联系下,钟某华和卢某艳带着对公账户多次去到玉林陆川给他人使用,流转电信网络诈骗的款项90万元,被告人钟某华等四人从中获利共计55000元。
法院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雄、钟某华、卢某艳、罗某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主办法官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具体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被告人为贪图蝇头小利,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从事非法活动,害人终害己。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勿为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号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防止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机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不要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或泄露银行卡、支付平台账户及密码,不轻信陌生来电、短信,有效提高防骗意识。
来源:港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