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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防城港人借钱要注意!“砍头息”不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夜寒    时间: 2022-7-9 22:53
标题: 防城港人借钱要注意!“砍头息”不合法!

近年来,民间借贷套路层出不穷,而出借人因身处优势地位、拥有更大话语权,为最大化其利益,采用一些看似约定俗成的方式确立借贷内容,实则可能是违法的,相比常常听到的高利贷,对“砍头息”这一利率陷阱,人们认知了解更少,更轻易被“套路”而不自知。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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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被告赵某向原告叶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期三个月,借期利息每月4%。借期届满后,被告赵某未依约还清剩余借款,原告叶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剩余本金4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金额各执一词,被告赵某辩称,实际借到款项是4.6万元而非5万元,叶某在出借款项时先收取了4000元的利息。叶某则称,借条上白纸黑字写着是借到5万元,而且利息4000元也是赵某同意给的,所以赵某借到的是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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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在预先扣除4千元借款利息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4.6万元出借给被告赵某。被告赵某已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600元。

防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案虽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是5万元,但原告将4000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被告实际借到原告的款项为4.6万元,故本案的借款本金认定为4.6万元。另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4%,即年利率48%,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根据借期和被告还款情况,借期内利息总计应为1667.42元,故原告已取得的被告支付利息1600元,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遂判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3.6万元。



“砍头息”是借贷中常见的套路之一,指的是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的4000元即为“砍头息”,《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均已明确对“砍头息”不认可,“砍头息”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建立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守约原则,依法依规约定借贷有关事宜,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在财产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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