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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防城港:“迷航”深山又遇举报 偷渡客终落法网 [打印本页]

作者: 半旧夏天    时间: 2022-7-13 21:29
标题: 防城港:“迷航”深山又遇举报 偷渡客终落法网
为了“境外高薪工作”
他们翻山越岭
一度迷路
甚至只能在山上睡了一晚

近日,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板八边境派出所抓获涉嫌偷越国(边)境人员5名组织者1名

7月3日晚20时许,该所接峒中镇和平村村民举报称,有几名陌生人从上山下来,行迹非常可疑,疑似偷渡人员。民警迅速到场,将该5名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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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该5人均承认想从防城港市偷渡出境,他们的年龄均为二三十岁,都是受朋友或者老乡介绍,经不住所谓的“境外高薪工作”的诱惑,决定、偷渡出境从事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工作。在“蛇头”安排下,他们分2批从外地到峒中镇汇合。7月2日晚,5人跟随“蛇头”,企图爬山偷渡,因为边境防控严密,他们一直绕行,甚至一度迷路,天黑后也只能在山上一块凸起的岩石下睡了一晚。到了次日19时许,5人还是未能顺利实施偷渡行为,便与“蛇头”分开下山,随后被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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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上午,根据侦查情况,该所民警将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外籍“蛇头”盘某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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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广西边检总站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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