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作为日常代步工具
深受广大市民群众喜爱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施行后 旧国标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 也不允许上路行驶 然而大化县一电车行老板 为牟取不义之财 竟伪造、出售电车假牌、假证
案情回顾2019年4月15日,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施行,对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给予登记,不允许上路行驶。为此,被告人解某某经营的店中库存了很多旧国标电动自行车。
(网络图片)
为清理库存,减少损失,被告人解某某从网上购买打印机、裁剪机、过塑机等设备,大批量制作电动自行车车牌(绿牌)及行驶证,以加收人民币200元至300元包办证上牌的方式,捆绑销售店内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从中牟利。 (网络图片)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解某某还将其制作的电动自行车车牌(绿牌)及行驶证以每套人民币3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北海、钦州等地的被告人谭某等11人,后谭某等11人以包办证上牌的方式,捆绑销售自家店内旧国标电动自行车。 2020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解某某店面查获电动自行车车牌(绿牌)1365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1855份及制作工具一批。
▲庭审现场
近日,大化法院审结了这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解某某等12名被告人在法庭上
法院认为
被告人解某某为牟利,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谭某、樊某某等11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合议庭
法院判决
被告人解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其余11名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被告解某某等三人退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电动车车牌及行驶证、制作车牌及证件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大化法院、广西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