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防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采矿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涉案金额达18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梁某、陈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在未办理釆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长期在防城区茅岭海域利用抽砂船进行非法釆砂,破坏茅岭海域环境资源。2018年以来,梁某、陈某分别将非法釆得的砂卖给经营沙场的被告人丁某,丁某明知是梁某、陈某非法釆矿所得的砂,仍然予以收购,与两人交易购砂款分别为1498300元、355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陈某、丁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梁某、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釆矿许可证擅自釆砂,应当以非法釆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明知是非法釆矿所得的砂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听取了被告人梁某、陈某、丁某的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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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防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