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4日至15日,东兴市人民检察院集中起诉妨害国境管理犯罪4件6人。 01 相关案例 案件一:林某东、林某强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2021年11月12日,林某东、林某强受他人雇佣,按照他人指示驾车到东兴市东兴镇淡水沟旧洗衣厂后面,接到已经偷越入境的阮某丽、裴某香、陈某庄,并运送至东兴市民族路二巷附近。阮某丽、裴某香、陈某庄当场被民警查获。林某东、林某强于13日在东兴市一在建楼房被民警抓获。 林某东、林某强明知他人系偷越入境人员,仍然按照他人指示运送偷越入境人员至目的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案例三:阮某丽、 裴某香、陈某庄偷越国境案 2021年11月份, 阮某丽、裴某香、陈某庄欲偷越到中国境内务工,各自联系他人准备偷越事宜,并分别从家乡来到越南芒街市。同月11日晚,经他人安排,阮某丽等人一起乘船渡河偷越进入中国东兴市。12日上午,阮某丽等人在东兴市被民警抓获。 陈某庄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分案起诉。 阮某丽、裴某香、陈某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卢某某偷越国境案 2020年6月,卢某某曾因非法入境被中国广西大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并遣送出境。2021年5月卢某某再次从越南芒街市偷越入境中国并前往防城港市港口区生活,至同年11月初返回越南时,在港口高速路收费站被民警查获。 卢某某违反中国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以案释法助力“边海疫情防控 铜墙铁壁”专项行动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坚决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走私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做好“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民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服务好地方政府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持续保持对涉疫情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以高质量检察履职筑牢“边海疫情防控铜墙铁壁”防线。
检察官释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