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进一步强化禁毒宣传,营造扫毒禁毒的良好氛围,9月3日,防城区法院采用远程开庭的方式,公开宣判一起涉及13名被告人的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本案的13名被告人把氟胺酮当作毒品“K粉”(氯胺酮)实施了一系列的毒品交易。 被告人罗某俊先将其从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氟胺酮,分两次贩卖给被告人李某共计266.26克,李某支付毒资59000元。罗某俊还贩卖给被告人蒋某氟胺酮149.94克,蒋某支付毒资20000元,二人交易未结束即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公安民警还当场从罗某俊驾驶的电动车上查获一包净重100.19克的氟胺酮。被告人蒋某还将一包氟胺酮出售给蒋某某,蒋某某微信支付了4500元毒资。 被告人李某将其从罗某俊处购买的氟胺酮分两次贩卖给被告人李某英,共计266.26克,李某英支付毒资67000元。 被告人李某英将1包净重68克的氟胺酮出售给陈某,陈某支付了部分毒资12000元。李某英再次从李某处购买的氟胺酮198.26克,因未能联系上买家,遂藏匿于其住处附近的山洞中,案发后被查获。 被告人陈某、韦某刚二人商量合伙贩卖毒品后,陈某向被告人李某英购买了100克氟胺酮(实则净重68克)。韦某刚则联系骆某生要求帮助介绍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并联系被告人谢某峰、曾某丰等人一同贩卖毒品。陈某、韦某刚、谢某峰、曾某丰等人将陈某所购买的毒品进行称量分包,陈某、韦某刚多次贩卖给被告人黄某鑫、梁某涛。 被告人陈某、韦某刚通过骆某生的介绍以400元价格贩卖1小包氟胺酮给黄某鑫,当晚骆某生联系韦某刚介绍吸毒人员购买毒品,陈某、韦某刚将20克氟胺酮出售给黄某鑫,黄某鑫微信支付毒资7600元给陈某。第二天,骆某生再次联系韦某刚介绍吸毒人员购买毒品,韦某刚出售10克氟胺酮给黄某鑫,黄某鑫支付现金400元给韦某刚、微信支付3600元给陈某。 被告人梁某涛联系韦某刚购买毒品,韦某刚、陈某贩卖600元量氟胺酮给梁某涛。 被告人陈某、韦某刚为获取利益,以支付报酬方式将部分毒品交给谢某峰、曾某丰、甘某华在防城区进行贩卖。被告人谢某峰贩卖了600元量氟胺酮给毛某粮。韦某广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丰提出购买氟胺酮,后被告人甘某华按照曾某丰的要求贩卖了8小包氟胺酮给韦某广,韦某广支付了毒资3100元给甘某华,甘某华将毒资转交给曾某丰。 陈某、韦某刚携带氟胺酮至被告人梁某涛住处,后梁某涛与陈某在港口区某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陈某身上搜获4包共净重30.93克的氟胺酮,并从梁某涛租住的房屋里搜获12包共净重6.18克的氟胺酮。 被告人梁某涛从陈某、韦某刚处购得毒品后,又三次将3包400元量的氟胺酮贩卖给购毒人员莫某龙、冯某有、莫某期。 被告人黄某鑫收到温某彬要求购买氟胺酮的微信信息,黄某鑫将从陈某、韦某刚处购买的其中500元量氟胺酮出售给前来帮温某彬取毒品的邓某山,温某彬支付毒资500元给黄某鑫,交易完成后邓某山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被告人曾某艺出资2000元给黄某鑫一起购买毒品,后黄某鑫向韦某刚、陈某购买了氟胺酮,并将其中一部分交给曾某艺。曾某艺以200元价格出售1小包氟胺酮给叶某华,叶某华微信支付毒资200元。随后,曾某艺以300元价格将1小包氟胺酮出售给禤某兵,禤某兵支付毒资300元。 本案所查获的氯胺酮在2021年7月1日前并没有列入毒品管制的范围,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从高某处查获的类似“K粉”物质,经鉴定,均检出氟氨酮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罗某俊、李某英、李某、陈某、韦某刚、蒋某、梁某涛、谢某峰、曾某丰、甘某华、曾某艺、黄某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将氟胺酮当作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骆某生为陈某、韦某刚和黄某鑫的毒品交易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与韦某刚、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韦某刚提供毒品并实施贩卖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骆某生作为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的陈某、韦某刚和黄某鑫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罗某俊是累犯、毒品再犯,骆某生、蒋某是累犯,韦某刚、骆某生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所查获的名为“氯胺酮”经鉴定不含“氯胺酮”而是“氟胺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黄某鑫提供线索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英、李某、陈某、韦某刚、蒋某、梁某涛、谢某峰、曾某丰、甘某华、曾某艺、黄某鑫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俊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当庭宣判
本案是氟胺酮被列管前发生的毒品犯罪案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罗某俊等人贩卖的“氯胺酮”经检验不含常见毒品和当时列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属于犯罪未遂,但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防城区法院此次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铁腕禁毒、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与打击涉毒品犯罪的决心,既有力震慑了涉毒犯罪行为,彰显法律尊严,同时让更多群众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增强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什么是氟胺酮? 氟胺酮(F-Ketamine),化学名称为a-邻氟苯基-2-甲胺基-环己酮,氟胺酮与氯胺酮同属苯环己哌啶类物质,分子结构也与氯胺酮高度相似,只是其中的-Cl基团被-F所取代。初步药理实验表明氟胺酮具有与氯胺酮类似的麻醉活性,是一种新的麻醉活性物质。 氟胺酮是对毒品氯胺酮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毒品氯胺酮相似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作为氯胺酮替代品在部分地区滥用问题突出。 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正式新增列管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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