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信任,不仅给工作单位带来影响,还让家人蒙羞……”在法院庭审最后陈述环节,荣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地忏悔。
12月1日,港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荣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港口区法院党员干部干警与防城港市兴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及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约80余名干部职工通过现场旁听或视频观摩的方式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荣某某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发改委副主任、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市发改委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申某、赵某某等16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公司生产经营、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91.7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核实,组织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控辩意见。被告人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违法违纪行为表示忏悔。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该案将择期宣判。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 庭审氛围庄严肃穆,流程规范有序,旁听人员通过本次“零距离”观摩庭审,真正达到以案示警、以案释法的良好教育效果。警醒公职人员要将以此次职务犯罪案件为鉴,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港口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充分利用现场庭审这一生动直观的“警示课堂”,通过以案示警、以案说纪、以案明法、以案为鉴,切实增强警示教育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威慑力,达到“庭审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不断推动清廉思想、清廉作风、清廉文化在法院落地生根。
来源:港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