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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很懒,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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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防城港:汽车追尾致浓硫酸泄漏,环境修复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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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千寻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9-17 20:46:45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就一起汽车追尾致硫酸泄漏污染河流案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支持。该案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进入到起诉环节的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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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涉案人员陈某某驾驶广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货车,在S60合那高速公路处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方一辆装载28.5吨浓硫酸的货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追尾碰撞致使前车所载28.5吨浓硫酸全部泄漏,其中大量浓硫酸流入上思县某段河流中造成严重污染。在市生态环境局和上思县人民政府等多部门联合紧急处置下,该河流浓硫酸污染问题及时得到有效处理,消除了污染隐患,防止了污染扩大,但为此投入了较高的修复费用。事故发生至今,陈某某及广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没有参与修复,并拒绝与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染事故修复进行磋商,没有承担赔偿修复费用,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经审查,市检察院认为市生态环境局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某某及广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已造成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据悉,该案为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在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后,又一次联合进行新的实践探索。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起诉到法院后,市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有效衔接,强化起诉力度,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及时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担当,对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确保公共利益得以有效维护起到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一百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二)适格主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起的维护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诉讼案件;(四)军人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起的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五)其他依法可以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主要是通过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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