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有温度 浪子可回头”——东兴市检察院对一名在校大学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日前,广西某大学在校大学生陈某将一面写有“怀爱民之心 助浪子回头”的锦旗送到东兴市检察院,表达了对该院承办检察官的谢意。
2021年3月27日,陈某驾驶家人的汽车到东兴市游玩时,因一时贪念,从他人的商铺盗窃了排插、剃须刀等物品,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854元,后被民警抓获并送至看守所刑事拘留。
在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陈某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通过向学校及其家属了解到,陈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不良嗜好和劣迹,在学校能做到遵纪守法。陈某家属也代陈某赔偿了4名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陈某本次作案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听证 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东兴市检察院专门组织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团市委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侦查员进行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经过、认定的事实及拟处理意见。各听证代表在充分了解案情及陈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后,各方一致认为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同意该院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语重心长地对陈某进行了训诫,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希望其能吸取教训,放下包袱,回归校园后能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听证会最后,陈某作出了深刻的反省,表示一定会改过自新,努力学习,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大学毕业生。
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陈某及其亲属向承办检察官赠送了锦旗,家属说道:十分感谢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这不仅是挽救了一个学生,更是挽救了一个家庭。如果没有这次机会,后果不堪设想,孩子一定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来回馈社会的!
东兴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办案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及未成年人和学生刑事案件区分对待,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李荣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