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新冠防指〔2021〕134号)精神及自治区、防城港市海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用海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所有从事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服从海洋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海域,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海域从事养殖,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许可。
三、自2022年1月8日起,依法对东兴市辖区海域非法建设蚝排、蚝桩、蚝柱等设施逐步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在我市海域范围内非法建设蚝排、蚝桩、蚝柱等设施的当事人须立即停止非法占海行为,自行将相关非法养殖设施拖离至江平镇天鹅湾海域指定地点进行拆解处理,并将所投放的种苗清理完毕。逾期未处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对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破坏依法用海和社会秩序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对参与非法建设蚝排、蚝桩、蚝柱等设施人员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渔政大队 0770-7673098 东兴市自然资源局中国海监东兴市大队 0770-7685358 江平镇人民政府 0770-7227101 东兴镇人民政府 0770-7682240 特此通告
东兴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7日
来源:东兴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