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口大队曝光一起今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能引以为戒。
简要案情 2022年01月01日14时许,骆某少驾驶桂PF****号二轮摩托车由光坡街往潭油村方向行驶,在沙企大道高滩中桥附近路段从辅道经人行横道驶入主车道,在横过沙企大道的过程中,与何某昌驾驶的由企沙往港口方向行驶的桂P*****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相遇,何某昌遇异常交通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骆某少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经事故现场勘察及专业鉴定机构检测鉴定,骆某少属醉酒驾驶,事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92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且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此事故中骆某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何某昌驾驶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观察道路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导致遇到异常交通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相关法规及案件处理 骆某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醉驾、无证驾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骆某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事故警示 1.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车按道行驶,横过马路时应在路口或者有明确标明可以横过马路标志的地方通过,同时要注意避让车道内直行的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要注意减速让行,要做到守法出行、安全驾驶、文明交通。 3.严禁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防城港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