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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城鲜事] 防城港:1163根!疫情之下走私羚羊角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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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刀提笔战群狼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5 23:30:23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阮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乙、阮某某等6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新冠疫情期间,无视疫情防控规定,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中越边境广西东兴市北仑河的非设关地接驳走私入境的羚羊角,尔后再组织运往广东、玉林等地交货。2021年10月30日和12月20日,该团伙走私入境的羚羊角被缉私民警当场查获,共缴获羚羊角共计1163根。经鉴定,被缴获的羚羊角均为高鼻羚羊角,高鼻羚羊属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高达90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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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全国上下加强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反弹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等六人为一己之私,铤而走险,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合伙从境外走私货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后,防城港市检察机关严格遵循自治区“亮剑.清边靖海”专项行动方案和防城港市“铜墙铁壁”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从快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估价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九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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