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经过
2021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醉酒后让谢某某帮忙开车送其回家。随后,谢某某驾驶郑某某的小轿车搭其至防城区某停车场,并下车与廖某某交谈,郑某某随即从副驾驶室爬到驾驶室启动该车开走。当郑某某驾驶该车超速行驶至某路段时,追尾撞上黄某甲(女,17岁)骑行的共享自行车,接着撞击了黄某乙停放在道路右侧停车位的栏板小货车后变线行驶至道路左侧,并迎面撞上许某某(男,15岁)驾驶的搭乘苏某某(女,14岁)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再撞刮了一辆停放在同侧停车位内的小轿车左后侧后,冲出路面撞向围墙驻停。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苏某某轻伤一级及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依法对郑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酒精含量为 159.32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五辆车辆(包括肇事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一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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